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77號
TNDV,113,補,1077,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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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32,000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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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