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68號
TNDV,113,補,1068,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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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李秀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謝仕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萬元
【計算式: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500萬元+財物損失405萬元(
詳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號卷第379頁)】,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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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