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盧嘉均
洪吉武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永真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華隆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鳳珠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美雀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鳳秋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旭彬、江信寬、游秉宸即游建勳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427,0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