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714號
TNDV,113,監宣,714,2024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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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黃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黃顏素鑾」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顏素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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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