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03號
TNDV,113,監宣,60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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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黃○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蔡○蘭
關 係 人 蔡○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蔡○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蔡○蘭之監護人。三、指定蔡○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蔡○蘭於民國72年4月14日因 罹患精神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 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 ,聲請對蔡○蘭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蔡○蘭之監護人 ,及指定蔡○蘭之弟蔡○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蔡○蘭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蔡○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會議同意書。 2.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二)查蔡○蘭因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此一精神障礙之影響下,在與 人溝通及理解他人所欲表達意思之能力、處分其財產之能力 等方面皆喪失,而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達喪失之程度,准依聲請對蔡○蘭為監 護之宣告,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認選定蔡○蘭之母即聲 請人為蔡○蘭之監護人,符合蔡○蘭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蔡○ 蘭之弟蔡○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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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