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73號
TNDV,113,消債聲,7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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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債 務 人 柯金長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不予免責」,該案於113年10月28日
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係受不免責
之裁定確定,而非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復權,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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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