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債 務 人 柯金長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不予免責」,該案於113年10月28日
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係受不免責
之裁定確定,而非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復權,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