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80號
TNDV,113,救,80,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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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卓曉琪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明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另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
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
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
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
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
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
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
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
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是聲請
人提起之訴訟,自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又
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7
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受理在案,依其所主張之事
實,尚非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7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金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說明,應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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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