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黃家榮
代 理 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許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
勞補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
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雇用聲請人,承作門牌號碼台南市
○○區○○路0段00號房屋修繕工程,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
4日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等情,有成大、高雄榮總醫院診斷
證明書、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單據及列表等
件附於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3號訴訟卷宗以為釋明,堪認
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復核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