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黃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黃佐龍
法定代理人 莊月芬
被 告 黃淑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遺產項目」欄,關於「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