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4798號
TNDV,113,司繼,4798,202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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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葉東銘(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2月21日死
亡,死亡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鄰○○○街0000
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本院業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裁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
卡查詢資料表、前開裁定在卷足憑。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
既已有遺產管理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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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