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94號
聲 請 人 李合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王玉雲(女、民國29年1月2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永康區
龍埔里13鄰永大路3段596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7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王玉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王玉雲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