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4052號
TNDV,113,司繼,405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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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關 係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吳佶峰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律師證號:101臺檢補證字第0398號)為被繼承吳佶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民國110年5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吳佶峰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吳佶峰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吳佶峰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吳佶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吳佶峰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惟被繼承吳佶峰於民 國(下同)110年5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家事 庭公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戶籍 謄本或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吳佶 峰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 司繼字第1859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



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 人,故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被繼承人吳佶峰之遺產管理人部份,經林瑞 成律師陳報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 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 林瑞成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吳佶峰 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 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 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 擔任被繼承人吳佶峰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 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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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