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679號
TNDV,113,司繼,2679,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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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劉懿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文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
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文仲之孫許嘉源之配偶,則揆諸
前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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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