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45號
TNDV,113,司拍,345,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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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連信智

債 務 人 連瑩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
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連瑩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7年2月21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連瑩任於107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4年2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連瑩任自113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共138,9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連瑩任前於111年1月4日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
對人連信智,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催告函等影
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客戶資料查
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影本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柳營區 重溪段 475 120.7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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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