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鄭月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月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
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
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
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月理於113年5月1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200,000
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26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
屆期提示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1,226,827元及利息。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
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神農段 629 13.56 全部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神農段 630 69.76 全部 003 臺南市 仁德區 神農段 633 0.64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224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42.59 53.76 12.60 108.95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3 .53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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