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16號
TNDV,113,司拍,316,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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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黃金
相 對 人 郭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玉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
年9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玉玲於111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111年9月1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
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南山段 941-8 88.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南區 南山段 941-54 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1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屋頂突出物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314 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8.79 48.79 9.46 13.45 120.49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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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