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69號
TNDV,113,司拍,269,202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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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吳喬瑋


債 務 人 林采誼采誼商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采誼采誼商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
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42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林采誼采誼商行於112年12月7日簽
發面額3,691,2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12日之本票1紙,
詎經聲請人於113年5月14日向債務人提示,尚欠本金3,61
5,200元未獲付款,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債務人林采
誼即采誼商行已於113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
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喬瑋,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
地籍圖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
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220-61 1238.00 1254分之34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220-953 10.00 1254分之34 003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000-0000 6.00 1254分之34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0353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1.80 71.8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9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10344建號,權利範圍3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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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