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162號
TNDV,113,司促,2316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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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21元 林政達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32元 林政達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520元 林政達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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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