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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