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62號
TNDV,113,勞執,62,202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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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家翔
李炎和
机家華
張竟堃
林彥宏
洪璿
郭星
張秀霞
劉清富
葉鴻盛
楊啓川

兼上十一人
代 理 人 郭子敬
相 對 人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楊啟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啓川、聲
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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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