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人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南生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
訟費用,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