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汪秀惠
王家妍(原名王錦雀)
侯金鶯
蔡景棟(原名蔡岳廷)
蔡伯謙
謝國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0萬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201,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