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67號
TNDV,112,重訴,267,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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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奕翔 律師
被 告 林錦邑
林晏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未繪出不得合併分割土地間之土地界址,為免判決確定後,發生不能登記之情形,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再行囑託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補充繪製複丈成果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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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