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3號
TNDV,112,醫,3,2024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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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鈴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延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醫事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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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