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46號
TNDV,112,訴,1846,202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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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
上 訴 人 陳巧倫皇廷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宋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郡鴻
陳三保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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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