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67號
TNDV,112,訴,1667,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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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王羚菁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被 告 林聖怡
黃鈵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但因
下列事項,應再查證,爰再開辯論
一、原告方面:
㈠應就原證3 之Instagram 擷圖補充取得時間來源、各擷圖
日期資料。
㈡依被告提出兩造112 年5 月8-16日通話紀錄(被證三),與
被告答辯之兩造本預定於112 年5 月間離婚(5 月9 日、5
月16日對話),何以未於當時離婚。並請說明下列對話相關
背景事實。
①5/10對話「王:你被前任騙的經驗關我屁事,…」
就此對話:就所稱之被告黃鈵閎係何人,是否知悉。
②5/11對話「(黃:你鎖我Ig是幹嘛,你到底在幹嘛)」
就此對話:陳報當時被告黃鈵閎之Instagram 帳號是否為
原證3 之該2 帳號,如非原證3 之該2 帳號,係如何得知
原證3 之該2 帳號
③5/14對話「(黃:我是外遇了嗎?拜託)王:只有外遇才
能離嗎」
就此對話:是否於當時尚不知悉有「林聖怡」及原證3 之
被告黃鈵閎之Instagram 帳號照片?則係至何時始知悉有
林聖怡」該人?
㈢就言詞辯論提出之臉書「King Yiwen」得知林聖怡資料部分
,未陳述何以可自該臉書得知林聖怡原因及對被告答辯
意見。
二、被告方面:
應提出兩造結婚離婚時之各月所得資料,與依民法第1030
之1 條計算剩餘財產財產債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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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