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上 訴 人 黎杏林 被 上訴人 邱立民 陳清雲 楊光銀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光明 被 上訴人 邱立梅 王俊榮 許雅嵐 甘信孝 詹志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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