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67號
TNDV,112,簡上,267,202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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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黎杏林



被 上訴人 邱立民
陳清雲

楊光銀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光明

被 上訴人 邱立梅
王俊榮
許雅嵐
甘信
詹志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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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