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225號
TNDM,113,附民,2225,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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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25號
原 告 董崇豪

被 告 陳萬里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
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
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
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
等之刑事案件,尚未起訴至本院繫屬之情形,有本院案件查
索引卡1紙在卷可按,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際,其對被告所指涉犯上開案件,並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於
本院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在刑
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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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