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008號
TNDM,113,附民,2008,202411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
原 告 陳虹佑
被 告 杜俐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