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4號
原 告 吳宗翰
被 告 陳宥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63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後改分
為113年度金簡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