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
原 告 陳姿穎
吳雅琪
黃宸莉
被 告 陳柏智
上列被告陳柏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0號)
,經原告陳姿穎(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原告吳雅琪(113
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陳柏智復
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27號),經原告黃宸莉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