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92號
TNDM,113,附民,159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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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
原 告 陳姿穎
吳雅琪
黃宸莉
被 告 陳柏智


上列被告陳柏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0號)
,經原告陳姿穎(113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原告吳雅琪(113
年度附民字第1734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陳柏智
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27號),經原告黃宸莉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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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