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7號
附民原告 謝心媛
附民被告 陳柏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1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