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74號
TNDM,113,附民,1474,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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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4號
附民原告 陳玥
附民被告 謝紋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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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