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6號
原 告 黃惠華
蔡喆緯
被 告 徐向庭
上列被告徐向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3
5號),經原告黃惠華(113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原告蔡喆緯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6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