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58號
TNDM,113,金訴,2058,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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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勝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
偵字第3008號、113年度營偵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馬勝強涉犯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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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