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666號
TNDM,113,金訴,166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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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2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
10月31日17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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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