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567號
TNDM,113,金訴,1567,202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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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6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潤彬


選任辯護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柯明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11時00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
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
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
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
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30
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該日為星期六之休息日,致無法
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之往返奔波,
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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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