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婕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殷婕瑜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
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殷婕瑜明知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
付予他人使用,且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被告知中獎可獲得獎金
,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領取中獎獎金,並不符
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其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金
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間,將其所申辦台北富邦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板信銀行帳戶)、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通訊軟
體LINE暱稱「張傑」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LINE告知
上開5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而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之上開5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以如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
表編號1至1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由渠等將附表所示匯款金
額分別轉帳至上開帳戶。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
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陳述證據,當事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且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
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
,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
,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
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認均得採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雖坦承有交付上開5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將
密碼告知暱稱「張傑」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我的帳戶
被拿去做詐騙,我那時候需要開刀,又在IG上看到通知中獎
的訊息,對方跟我說可以領七、八萬的獎金,要領獎金需要
我提供帳戶給對方,對方跟我說匯款不進去,要我提供我名
下的帳戶給他去做設定,對方是這樣跟我說的云云。
三、經查:
㈠上開5個金融機構帳戶係被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並
由被告將之交予他人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有
被告與暱稱「張傑」之對話紀錄(偵卷第37至61頁)、上開
5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附卷可憑。
㈡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被告所交付之上開5個帳戶資料後,以
如附表編號1至14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使渠等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分別轉入上開5
個帳戶之事實,亦據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供述明確,且有附
表所示之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匯單據、上開5個帳戶之
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按一般中獎後領取獎金,若無法當面
領取現金,充其量僅需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帳號供對方匯入
獎金即可;被告所述須中獎者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且對方稱獎金無法匯入,需中獎者再提供多個金融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偵卷第39頁之被告與「張傑」之對話紀
錄截圖),顯不符一般商業或交易習慣或生活經驗。況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示偵卷P57,編號42部分,你當
時為什麼還會跟對方說『詐騙集團的人頭戶?』?那時候是我
媽媽打電話跟我說,那時候我還在上班,我不知道的狀況下
,我不知道我自己是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我去問他的。」
、「(這時候你的卡片已經交出去了?)對。」、「
(提示上開同頁,編號43,你當時還有講說『只是我不知道我
回家要怎麼辦』、『我現在有點頭痛』、『說我是詐騙集團的人
頭戶』,你這樣的回應是什麼意思?)我那時候我不知道,所
以我問他,但是他都沒有回我。」(本院卷第58、59頁),益
見被告之家人亦察覺被告前開交付提款卡之舉動顯被詐騙集
團利用為人頭戶,而與一般中獎領取獎金之作業模式有違。
㈣被告為民國89年出生,自述大學畢業(本院卷第63頁),且
於案發時擔任○○大飯店(臺南市著名四星級飯店)西餐廳服
務員,有被告提出之服務證明書(偵卷第71頁)可參,顯見
被告並非無社會歷練之人。被告應可認知中獎領取獎金卻須
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並不合理,且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
慣。
㈤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於修正前之條號為第15條之2第
3項第2款,該條係於112年6月14日增訂公布,其立法說明欄
二載明「...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
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
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
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
,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
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亦
即,該罪是以是否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
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
。再者,其立法說明欄五亦載明「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
、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
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
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
,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
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 盾等)或資訊(例如
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亦即,以應徵工作等方式
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
商業習慣不符。參諸上開㈢、㈣說明,本件顯無從認定被告上
開交付帳戶提款卡、密碼行為係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被
告所為顯無正當理由。至被告辯稱其所申辦上開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內新臺幣7萬元遭對方領走,且還買3萬元點數給對方
云云(偵卷第28頁),均為被告交付上開5個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後」之事,仍非被告上開交付帳戶提款卡、密碼之正
當理由,併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堪予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113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移
列第22條,就第1項、第5項僅作文字修正,第2項至第4項、
第6項至第7項則未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此部
分並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變
更,故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所列之條
項。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爰審酌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金融機構及大眾媒體
為遏止犯罪,已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他人
使用,且新聞雜誌或社群媒體亦經常有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
戶作為犯罪工具之報導或訊息,被告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
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
本案5個帳戶予他人使用,致本案5個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詐
欺如附表所示之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
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更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
難等犯罪情節、手段、所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後態度、尚
未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或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害;及其於本
院審理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身體狀況(於113年1
月25日因左側腎上腺庫欣氏腫瘤,接受腹腔鏡左側腎上腺切
除手術,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5個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 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
㈡本案依卷附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有獲得犯罪 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附錄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新台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1 許淑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IG向許淑婷以假中獎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2:11 12:12 12:14 4萬9989元、 4萬9999元、 5萬元至殷婕瑜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2萬8036元、 9999元、 9998元、 6060元、 1萬8032元至殷婕瑜板信銀行帳戶 2 周小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FB向周小倩以假租屋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2:12 3萬6000元至殷婕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謝定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謝定成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2:26 3萬元至殷婕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 江桂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江桂珍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2:38 3萬元至殷婕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張惠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FB向張惠惠以假租屋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3:20 1萬4000元至殷婕瑜板信銀行帳戶 6 柯函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柯函秀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3:22 3萬元至殷婕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 王笙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IG向王笙如以假中獎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3:29 4萬8000元至殷婕瑜京城銀行帳戶 8 劉恆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IG向劉恆宇假中獎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4:04 14:18 14:31 14:33 4000元、 1萬元、 5萬元、 2萬3000元至殷婕瑜京城銀行帳戶 9 林靜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IG向林靜宜以假中獎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4:28 2萬9985元至殷婕瑜凱基銀行帳戶 10 潘仰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潘仰信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4:40 1萬元至殷婕瑜凱基銀行帳戶 11 高煒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高煒智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5:02 2萬元至殷婕瑜凱基銀行帳戶 12 何明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FB向何明璋以假租屋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5:23 1萬6000元至殷婕瑜凱基銀行帳戶 13 劉頤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頤謙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5:40 1萬元至殷婕瑜凱基銀行帳戶 14 蘇品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蘇品如以猜猜我是誰之詐欺手法詐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113年1月17日 15:44 3萬元至殷婕瑜凱基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