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附民原告 郭龍榮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敏
附民原告 郭姿伶
郭孟璋
附民被告 陳嘉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0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