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30號
TNDM,113,重附民,30,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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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附民原告 郭龍榮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敏


附民原告 郭姿伶

郭孟璋

附民被告 陳嘉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0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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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