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羽彤
受 刑 人 陳星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4485號、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蘇羽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星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並由具保人蘇羽彤繳納保
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之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85號執行案件命受刑人、具保人
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至同署報到執
行之送達證書各1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
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