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204號
TPDM,106,單聲沒,204,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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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瑞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3873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146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束口袋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曾瑞綢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05 年8 月12 日確定,並於106 年8 月11 日期滿未 經撤銷。扣案之仿冒 HELLO KITTY 商標束口袋1 個(105 年度綠保管字第718 號),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商標 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 月30 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 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 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 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 次104 年12 月30 日增訂公布、105 年6 月22 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 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 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 ,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第2 項規定,商標法於105 年11 月30 日修正公布,同年12 月15 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 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3873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5 年8 月12 日確定,並於106 年8 月11 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 HELLO KITTY 商標之束口 袋1 個,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表、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Sanrio Company,Ltd.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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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