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202號
TNDM,113,易,220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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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蒲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35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賴蒲珍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7月31日23時45分許,在蔡宇翔位於臺南市○區○○街0
0號之住處前,徒手將蔡宇翔所有之冷氣排水管扯斷,致令
其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宇翔。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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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