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847號
TNDM,113,易,1847,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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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貴蘭


輔 佐 人 楊蕎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嗣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
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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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