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86號
TNDM,113,單聲沒,286,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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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漢坤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漢坤前因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等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
年度偵字第14266、3255、3269、3270、112年度偵字第2005
1、22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10日期滿未經
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
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
所有,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
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
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266、3255、
3269、3270、112年度偵字第20051、22953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
訊中所陳明,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冷山烏龍包裝袋 1組 2 工令單 1批 3 出貨標籤貼紙 2張 4 銷售資料 1批 5 閎炘原料來源資料 1批 6 冷杉烏龍小茶包庫存留樣資料 1批 7 抽驗不合格冷杉烏龍資料 1批 8 2019年進貨單 1批 9 相關進貨資料 1批 10 津香公司向松馨公司購買交易明細 2張 11 領料單 1批 12 貨品異動明細表(依領貨單日期排列) 1批 13 貨品異動明細表(僅領料) 1批 14 貨品異動明細表(依批號排列) 1批 15 冷杉烏龍小茶包 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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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