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傳勛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41號、113年度偵字第11820號、113年度偵字第12186號、113年
度偵字第14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乙○○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並在臺南市○區○○○○路0號7樓之5
之住處(下稱本案家教教室),開立未立案之家教班並擔任
教師,負責提供學生數學、自然等科目之教學及課業指導。
其明知代號AC000-A113082之人(下稱A男,民國000年00月
生)、代號AC000-A113098之人(下稱B男,民國000年00月
生)、代號AC000-A113129之人(下稱C男,民國000年0月生
)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係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
竟不知善盡為人師表教育之責,為滿足自己之私慾,竟利用
在上址上課之機會,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A男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於每週三15
時30分至18時30分許,在上址接受乙○○教導數學科目,乙○○
竟基於成年人對受監督之兒童利用權勢、機會為猥褻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日期,趁教導A男課程結束等待家長前
來接回之空檔,將A男帶至乙○○臥室房間內,利用A男為兒童
,且受其監督指導課業不敢貿然拒絕,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
,指示A男躺在床上並脫下A男褲子,假藉幫A男生殖器擦藥
之名義,徒手撫摸A男之生殖器,A男雖心感有異,惟因乙○○
係其數學家教老師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並未反抗,乙○○即
以此方式對A男為猥褻行為得逞共9次(詳細時間、地點及方
式如附表一所載)。
㈡B男自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3月9日止,於每週六14時至16
時許,在上址接受乙○○教導數學、自然實驗科目。乙○○於11
3年3月9日14時至16時,在大教室為B男上數學課時,為讓B
男看實驗材料而將B男帶往客廳,竟基於成年人對受監督之
兒童利用權勢、機會為猥褻之犯意,乙○○明知B男係兒童並
因教育關係受其監督,即利用B男受其監督不敢貿然拒絕,
在客廳內以B男剛剛伸手抓生殖器一帶,直接拉開B男褲子,
以濕紙巾碰觸B男生殖器附近位置,並告知B男這是為其好、
上完廁所要記得擦,B男雖心感奇怪,惟因乙○○係其數學與
科學實驗家教老師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並未反抗,乙○○即
以此方式對B男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
㈢C男自112年7月5日起至113年3月29日止,於每週三約13時至1
7時30分許,在上址接受乙○○教導數學、自然科目,並自112
年11月17日起,於每週五13時至4時30分亦在上址接受乙○○
指導數學,並多由乙○○負責將C男自安親班或學校接至上址
教室。乙○○竟基於成年人對受監督之兒童利用權勢、機會為
猥褻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日期、地點,利用C男為兒
童,且受其監督指導課業不敢貿然拒絕,而以附表三所示方
式,對C男為猥褻行為,C男雖心感害怕,惟因乙○○係其數學
、自然科家教老師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並未反抗,乙○○即
以此方式對C男為猥褻行為得逞共4次(詳細時間、地點及方
式如附表三所載)。
二、嗣因B男對於乙○○上開行為感到怪異,於113年3月9日即將上
情告知父母,並因B男曾在上開家教教室見到與其在相同英
文補習班上課之A男1次,嗣後英文課時主動詢問A男,始知
悉A男亦有類似遭遇,並經B母轉知A母,A男始將上情告知其
母,並由學校進行相關通報程序;員警因清查乙○○行動電話
聯絡人資訊而與C母聯絡,C男始將上情告知其母,而循線查
獲全情。
三、案經A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C母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
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害人A男、B男、C男乃性侵害犯罪之被
害人,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故以代號表示被害人姓名
,且為避免因其他親屬、就讀學校等資訊足以識別被害人,
故就證人即上開被害人母親、學校等資訊亦不揭露,而以A
母、B母、C母代稱,學校資訊則隱匿之,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被告及辯護人原於準
備程序時陳明對於各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70頁),於本院審理期日進行調查證
據程序時,辯護人除就「證人A母、B母、C母」之證述改稱
屬傳聞證據;其餘部分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告以要旨,被
告及其辯護人均未再更動前於準備程序對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本院審酌就未爭執部分之證據製作過程,具備合法可信之
適當性保障,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可信度明
顯過低之情事,復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性侵被害兒童之證言非無證據能力,但應有補強證據要
求之必要性。此之補強證據,必須係與被害兒童陳述被害之
經過有關聯性,但與兒童證言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始具
適格性。故如以被害兒童之父母、家屬或老師等關係人為證
據方法,以其等具結之證詞,資為補強被害兒童之證言者,
即應就該證人之「證詞組合」分別其內容類型而為不同之評
價,其被評定為與被害兒童之陳述具有同一性或重複性之「
累積證據」(如轉述兒童陳述其被害經過之傳聞供述),即
非適格之補強證據,但就其等自己之經歷見聞,或肩負輔導
學生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及通報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義
務之各級中小學校(含依特殊教育法實施之特殊教育)老師
針對所輔導個案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
證詞,則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
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A母、B母、C母所證述關於聽
聞A男、B男、C男轉述各自遭被告猥褻部分之證言,因證人A
母、B母、C母並未親自目睹A男、B男、C男被害經過,此部
分證述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但就A母、B母、C母與
被告接觸之過程、各自小孩告知本案時之情緒狀況、小孩對
被告之觀感、本案通報經過等部分,為其等親身經歷,自非
傳聞證據,應有證據能力,且關於此部分亦屬與A男、B男、
C男證言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應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確實有在本案家教教室教導A男數學、B男數
學與科學實驗、C男數學與自然,並且知悉渠等均為未滿12
歲兒童,然矢口否認有對A男、B男、C男為任何猥褻行為,
辯稱:A男情況比較特殊,情緒起伏比較大,接近期中考時
有稍微對他兇一點,所以小孩可能心理上有些反心,而且臥
室可以讓學生自由進出,A男可能是在模仿B男的行為;B男
則是因為我不讓他做實驗而不開心,我帶他去客廳那天,只
有叫他用濕紙巾擦手,B母將濕紙巾的事情放大;C男我也不
知道他為什麼會這樣講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A男、B
男、C男指述之內容均有矛盾之處,且其等可能係受家長之
重複、誘導或誤導式之詢問;被告在A男課程結束下課時尚
需指派作業、寫聯絡簿、影印等,並無起訴書所指之「空檔
」時間得為本案行為;就B男部分,大教室之門尚有擺放物
品避免完全關閉,被告豈有可能在他人可看到之客廳,對B
男為本案行為之可能;就C男部分,課程中間休息時間,學
生都在玩扭蛋、抽獎,被告尚需批改作業,實無可能在課程
中間休息時間為本案行為,且C男所述之案發地點為教室、
自修教室、房間,均係學生可自由進出之場所,被告實無可
能在學生會進出之處所為本案行為云云為辯。
二、關於A男部分:
㈠證人A男前曾於111年8月間至112年6月間,在本案家教教室由
被告教導數學,暫停一段時間後,於112年11月15日又再度
由被告教導數學至113年3月13日,復課後之上課時間為每週
三下午3點半至6點半,復課時A男為就讀國小五年級之學童
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據證人A母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見偵一卷第31頁至第33頁)。證人A母就復課後之詳細上
課日期、接送方式於本院證稱:我本身沒有上去過家教教室
,通常是我開車載A男到樓下,他自己上去,老師會傳LINE
跟我說A男已經到教室了,我要去接他的時候,我也會傳LIN
E跟老師說我到了,(提示本院卷第119頁到175頁)我傳「
到了」都是我已經在樓下,1月24日這個禮拜三有請假,2月
初也有請假,我有請假都會在LINE裡頭跟老師講,只有1次
真的漏了,那次是過年後我們全家得流感,本來應該要上課
,小孩發燒我就疏忽忘記通知老師,就是2月14日這次沒上
課,通常去被告那邊把小孩接走是我,有幾次是我先生,我
先生接的時候,是我先生先LINE我,我確定先生到了之後我
會再LINE老師,因為我先生沒有老師的LINE,我先生不會上
樓去接小孩,都是在樓下等,小孩正規下課時間是6點半,1
2月27日這天6點25分我傳訊息說我到了,這天是有稍微早一
點,12月13日這天6點18分我傳到了,這天也是提早到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11頁至第366頁),且參佐本院拍攝被告扣
案行動電話內與A母之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19頁至
第179頁),其中113年1月24日、同年2月7日之課程A母有事
先請假,同年2月14日雖為原訂之上課日,然並無傳送任何
訊息,其他日期之對話則均有傳送A男已到或A母到達接小孩
之訊息,核與證人A母於本院證稱113年1月24日、同年2月7
日課程有請假,同年2月14日因A男生病臨時未去上課等情相
符,則A男復課後,於112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此期
間,僅113年1月24日、同年2月7日、同年2月14日未前往本
案家教教室上課,此期間之每週三下午均有在該家教教室上
課,接受被告指導數學科目乙情,首堪認定。
㈡再A男復課後,被告在A男課程結束等待家長前來接送之空檔
,將A男帶至被告臥室房間內,假藉幫A男生殖器擦藥之名義
,徒手撫摸A男之生殖器等情,業據證人A男先後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證述如下:
①證人A男於偵查中證稱:「(有無補過數學?)有;(一次上
課有幾個同學?)有5、6個,是四年級,但我是1個人在小
房間上課;(為何你在小房間上課?)我不知道。好像是上
的東西不一樣;(能否幫我畫一下補習班內的位置圖嗎?)
可以(當庭繪出位置圖);(可否稍微解釋一下位置?)出
入口左邊有一個鞋櫃放鞋子,有一個走道,小房間1是老師
自己的房間,小房間2是自修室;(你通常在哪裡上課?)
都在自修室上課;(那四年級的學生在哪裡上課?)在真正
的教室上課;…(我們聽媽媽說有發生一些不舒服的事,是
不是也在這個小房間?)不是,他帶我到另一個房間他個人
的小房間;【以下為司法詢問員詢問】(6點鐘上完課,他
帶你到個人的小房間1做什麼?)他脫我的褲子,不過現在
我不敢說出來;(如果你不敢說,能否用圖片或用畫的方式
畫出來?)可以;(你覺得這張圖是男生還是女生?)應該
是男生;(若有你不好意思說出來的部份,能否圈起來?)
可以;(你說老師進去小房間後,脫褲子,是脫誰的褲子?
)我的褲子。然後躺在他床上,老師不知道拿了什麼藥,一
直擦我這個地方(圈出擦拭的地方),他一直擦一直摸,過
幾分鐘後就停下來;(摸你的那個人叫什麼名字?)他姓洪
,全名是…【寫出名字】;(他脫你的褲子是用身體何處脫
你褲子?能否圈出來?)用雙手脫【圈出】,然後幫我擦藥
,過幾分鐘後就停下來;(停下來後呢?)他還會幫我穿上
褲子,但有時是我自己穿起來;…(你進小房間後,你接下
來怎麼做?)將書包放在書桌下面,老師叫我走到床邊,他
就脫我的褲子,叫我躺下來,然後拿出不知道什麼的藥;(
能否畫出你的頭、身體、腳的位置?)可以【當庭繪出】。
我的腳是垂下來的;(老師站在哪裡?)【當庭繪出】;(
老師的臉是朝著哪一邊?)朝著我身體這邊;(你躺在床上
,腳垂下來,老師臉朝著你,那他的手是怎樣幫你脫褲子?
)我忘記了;(那他脫你褲子的姿勢?)蹲下來,因為他很
高;(之後他就拿出不知道是什麼的藥又擦又摸?)對;(
那他是怎樣的摸?能否做出動作?)我當時是躺著,沒有很
清楚;(但你知道有在摸你的身體?是否還記得他的動作?
)我不清楚;(是因為害羞不敢說嗎?)我不好意思;(當
下感覺?)覺得癢癢,後來肚子有點痛,過一會兒就不痛了
;【以下為檢察官詢問】(你覺得肚子不痛後,接下來怎麼
做?)我就直接走下來。然後就到一樓大廳;(這樣的情況
發生幾次?)超過10次;(你一直在那邊上課嗎?)有中斷
;…(所以是後來回去上課時,才發生這些事?)對;(後
來是什麼時候回去該去上課?)五年級;(五年級回去上課
後就發生這些事?)對;…【以下為司法詢問員詢問】(你
剛說被老師帶到小房間時,老師有沒有說什麼?)沒有。只
是我發出一點小聲音,老師就會說安靜;(老師有無跟你說
明他是在做什麼?)沒有;…(你對這件事的感覺是什麼?
)【不語】;(你對老師擦藥這件事有何感覺?)有點不舒
服。因為我肚子會痛;(老師有無跟你說為何要對你做這些
事情?)我不清楚;(你有想過把這件事告訴別人嗎?)有
在猶豫;(老師有無叫你不要告訴別人?)他有叫我幫他保
密;(有無說為何要常他保密?)他說若爸爸媽媽知道,會
叫我去開刀」等語(見偵一卷第23頁至第30頁),並當庭繪
製房間1內動作示意及位置圖1張、本案家教教室現場圖1張
、身體遭擦藥處圈選圖1張、被告以手為其擦藥圈選圖1張(
見偵一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49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後來回來上課是在小房間2上課,大教
室是人少的時候我會過去,其他四年級的是在大教室,我圖
上「真正的教室」就是大教室,「小房間2」叫自修教室,
上課時我在小房間2,老師會在大教室跟自修教室來回,中
間下課時間我不會離開自修教室,要抽獎的話老師會拿到自
修教室,補習課程結束後,大部分是媽媽來接我,有時候是
爸爸,媽媽到了會傳LINE給老師,老師會跟我說媽媽到了,
老師會帶我下樓等語;復證稱:「【以下由司法詢問員協助
詢問】(在地檢署第一次我跟你見面時,有印出來這一份綠
色的東西,後來有請你在上面簽號碼,那時檢察官還有我、
還有社工阿姨都在那邊,那時阿姨有問你是用什麼東西教數
學,你回答用教材教,那時我接著問,我聽媽媽說有發生一
些不舒服的事,是不是也在這個小房間,律師要請你回答,
是什麼不舒服的事?)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剛有說擦藥
的部分,你上次在回答時有說到一直擦一直擦,現在律師想
問你擦的是什麼藥你是否記得?)凡士林;…(現在要請你
回想,你之前有提過跟老師擦藥的事情,我們想要知道每一
次的經過,像是你印象中哪一次、是怎麼發生的,你可以先
講時間、地點,再講事發的經過,那一次是怎麼開始的?)
時間好像在第一次快下課的時候開始,然後【證人未接著作
答】;(你在補習班發生的不舒服的事情,你有記得的時間
或地點或發生的經過,把你所知道的盡量告訴我們。你之前
在地檢署有回答說超過10次,現在律師想要知道有哪幾次是
你可以先告訴我們的?)是第一次上課時的快下課的時候,
地點在小房間;(快下課的時候,再來呢?)地點在有床的
那個小房間,進去小房間,然後就做上面那張綠色單子【即
偵訊筆錄】寫的那樣;(你可以指給我看是哪一段嗎?)用
螢光筆畫的那一段;(我可以念出來嗎?『我的褲子,然後
躺在他床上,老師不知道拿了什麼藥,一直擦我這個地方,
他一直擦一直摸,過幾分鐘後就停下來』【證人A男許久一直
未回答,表情緊張】;(法官:你是否有點不好意思講出來
?)對;(法官:如果司法詢問員給你圖,你可以標一下老
師做的不舒服的事情是有碰了什麼地方嗎?)【A男當庭繪
圖,司法詢問員在旁說明A男繪製內容,圈起碰的地方,寫
加了藥膏,再畫用手沾藥膏,指向生殖器這邊】;(然後呢
?)然後再繼續摸那邊,再一直循環上下上下;(循環上下
摸,再來呢?)好像只有這樣;…(我想知道年、月、日,
或者月、日?)每個禮拜三,從11月15日,就會做這樣的動
作;…(有無那個禮拜三去上課,沒有發生?)好像只有1次
;(律師:你之前有無跟媽媽說,有幾次媽媽提前到,就沒
有去房間?)好像只有1次比較早;…(扣掉你A流請假還有
媽媽提早到的日子那幾天,洪老師都有在小房問對你做你哪
剛畫的那個動作?)有」等語;復證稱:媽媽比較早來接我
的日期我不記得,大教室的門上課時會關,但是有卡一個洋
芋片的罐子在那邊,被告對我做我畫的動作,都是在小房間
,這個門平常是關著,其他小朋友不行隨便進去,老師對我
做那些動作時,我是在床上,躺在床腳然後頭轉另一邊,我
是橫躺,腳垂下來,老師有跟我說那邊要擦一擦保養才不用
去開刀,我當時對老師的講法有點懷疑,我有問過老師,他
說如果不擦的話就會去開刀,老師有跟我說這件事不要跟別
人講,他叫我幫他保密,說講出去他會被關,也有說如果爸
爸、媽媽知道,我就得去開刀,我當時決定不要講出去,是
因為我還在考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6頁至第348頁),並
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繪製被告動作示意圖1份(見本院卷一第3
77頁)。
③綜觀證人A男上開證述,其均明確指證被告在A男重新回到被
告家教教室上課後,被告即有在A男課程結束等待家長接回
時,將其帶往有床之房間即被告臥室、要A男躺在床上、以
擦藥之名義在A男生殖器上摸動,且對於雙方之相對位置、A
男躺之方向、腳垂下等狀態,被告告知請其不要告訴父母、
讓父母知道會被帶去開刀等各節,前後證述均相符,且A男
於偵查中繪製之「小房間1」動作示意及位置圖(偵一卷第4
3頁),清楚畫出其與被告之相對位置、A男躺的方式,以箭
頭示意動作,並能描述其身體之感受為「癢癢的,後來肚子
有點痛」,於本院審理時繪製之被告動作示意圖,亦清楚圈
選被告碰觸之位置、畫出完整之手,註明「用手沾藥膏」,
以上下箭頭、重複之十字表示循環上下上下,實為具體畫面
之呈現,其上開證述內容與繪製之圖像,應係Α男出於親身
經歷,而藉由回憶其親身經歷之影像、聲音、感受,以口述
及繪圖方式予以重現,始能就大致猥褻情節前後證述相符,
而非憑空杜撰。再者,證人A男於偵查中及本院證述時先後
就讀國小五年級、六年級,並非久經社會歷練心緒深沉之人
,且其於本院證述過程,對於被告具體碰觸之位置與部分動
作,難以啟齒而改以繪圖表示,其態度真誠、自然,其實無
任何動機虛構本案誣陷被告之理,堪信證人A男上開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記憶可靠性、真誠性、憑信性俱無疑義
,其證稱復課後被告即有將A男帶至被告臥室房間內,以幫A
男生殖器擦藥之名義,以手摸動A男之生殖器上下循環,並
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復課後,被告每次均有上開行為,僅
有1次因母親提早來接而沒有等指述內容,應屬可信。
㈢再者,A男於案發後並主動未告知他人關於被告本案行為,係
因B男曾在被告之安親教室見過A男一次,而A男與B男上相同
之英文課,B男於遭遇犯罪事實一㈡後(詳後述)主動於英文
課時詢問A男,並將詢問情形告知B母,A母始因B母聯繫告知
,而向A男確認等情,業據證人A男、B男、
A母、B母於本院證述明確,其等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A男於本院證稱:我另外在英文課上課的同學,有一位之
前也在被告那裡上課,是B男,我在被告的教室遇過B男一次
,是老師調課,剛好在同一個時間,他上更晚一班,他比較
晚離開,我快下課時碰到,遇到B男那天,老師也有對我做
讓我不舒服的事,之前B男有問過我這一類的問題,我忘記
我怎麼回答他,B男問我超過一次,在B男問我之前,這件事
我沒有跟媽媽講,是B男先問我的,後來媽媽才來問我,媽
媽好像已經得到訊息,媽媽在問我的時候,有說是從B男媽
媽那裡知道,所以她要來瞭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5頁至
第348頁)。
②證人B男於本院證稱:A男跟我在同樣的英文補習班上課,他
也是補數學,A男是五年級,A男是禮拜三上課,我是禮拜六
,可是有一次因為我星期三去補課,所以看到A男,我在洪
老師教室只有看過A男一次,我有跟A男聊過在洪老師教室上
課,(提示並告知他字卷第68頁、69頁內容)我在檢察官那
邊講的有一個跟我一樣星期一、星期四一起上英文課的人,
他有被老師這樣,這個人是指A男,我會知道是因為他有跟
我講,是我問他洪老師有沒有對你做過這個事,第一次我問
他他說有,第二次他又說沒有,這是同一天問的,第三次說
有,第三次就是禮拜四問的,就是下次再遇到A男時問的,
我問A男的事情,我只有跟爸爸媽媽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
5頁至第97頁)。
③證人A母於本院證稱:我知道本案是因為別的同學媽媽告訴我
的,我後來才知道小朋友名字,叫B男,我本來沒有B男家長
聯絡方式,我們有共同的英文補習班,有一個英文班的LINE
群組,B母先跟英文老師說她有事情想詢問我,才取得我的L
INE,然後她告訴我B男上一週發生的情況,一開始她沒有想
要先告知我,她想說先藉由B男自己主動去問我兒子,她有
跟我說B男問我兒子的結果,是一開始我兒子說有,後來又
突然說沒有,她也不瞭解我兒子有沒有聽懂B男的意思,到
底真的有或沒有,她也不確定,所以B母才來跟我講,我知
道後有問我兒子,他直接跟我說有,但講的模模糊糊,沒有
很完整,他跟我講的意思就是老師在幫他清潔,他很怕去醫
院開刀,所以只好忍耐讓老師處理,我從B母那邊知道這件
事之後,我也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剛好學校老師跟我討論事
情,我就有跟學校老師講這件事,當時我還在猶豫,學校老
師說不行,一定要通報,一開始進行通報不是我們的意思,
是學校老師知道了就直接走這個程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
2頁至第365頁)。
④證人B母於本院證稱:我兒子是在3月9日星期六當天就跟我們
說洪老師有拉開他褲子拿濕紙巾擦他的事,之前他曾跟我提
到過他還有認識的一個朋友也在洪老師那裡上課,我兒子在
洪老師那裡是上禮拜六,有一次禮拜三去補課的時候,才意
外的遇到這個同學,他好像口頭跟我提過一次,說有一個跟
我一起上英文課的男生跟我一起上數學,但是我只有聽過,
根本不記得了,是禮拜一我們跟洪老師談完之後,B男下課
回來跟我們說,媽媽,我今天有問一個同學,我才想起來好
像有這麼一個人,我兒子是跟我說他問對方洪老師有沒有對
你做怪怪的事,他們中間有一次下課,最後就是放學,我聽
起來的意思是他中間下課的時候先問了他一次,老師有沒有
對你做怪怪的事,這個小朋友說有,後來可能快放學的時候
又問他,這個小朋友就支支吾吾說沒有,他大概是這樣跟我
說,我有跟我兒子說你是不是不要直接問人家有沒有,我說
你可能問他發生什麼事,或者有發生任何事情,他自己告訴
你,結果我兒子3月18日再去問了一次這個小朋友,他也是
一樣問他說老師有沒有對你做怪怪的事,他自己這樣問,對
方就說有,我兒子說你要告訴你爸爸媽媽,那個小男生好像
是回答他不敢說,我兒子就跟他說你放心,爸爸媽媽一定會
幫助你,我聽完他的敘述之後,我有點擔心,透過英文補習
班,去幫我問對方媽媽同不同意加我的LINE,我們才有辦法
聯絡上,在這之前我完全不認識對方家長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08頁至第111頁)。
⑤而證人B男在被告家教教室上課時間為每週六下午2點至4點,
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證人A男之上課時間為星期三下午約3點
半至6點半,業如前述,證人A男與B男在被告家教教室之課
程本無碰面之機會。而觀諸被告與B男父母之LINE群組對話
,被告於113年2月26日傳送「B男媽媽,貼心提醒一下,2/2
8週三晚上5點至9點B男補課喔」,並於同年2月28日傳送B男
上課照片、「2/28科學實作-自製投籃器(力學)」,有本
院拍攝被告扣案行動電話內與B男家長LINE群組對話內容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01頁至第205頁);另參佐被告與A
母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於113年2月28日下午3時50分傳送
訊息詢問A男是否已在路上,經A母告知今天會晚點到,A母
於同日下午4時32分傳送訊息與被告表示A男已上樓,於晚上
6時49分傳送訊息與被告表示已到達(見本院卷一第165頁至
第167頁)。是證人B男於113年2月28日下午5時至9時補課時
,與證人A男部分上課時間重疊,證人A男、B男證稱因調課
關係而在被告家教教室見過一次,與上開113年2月28日之課
程安排狀況符合,應屬可信。
⑥故綜合上開A男、B男、A母、B母之證述及LINE對話內容,本
案係因B男曾在被告家教教室偶遇A男,始知悉A男在被告處
上課,並於113年3月11日在未與家長商量情形下,自行主動
在英文課見到A男時,詢問關於被告有無對其做奇怪的事,
嗣後下次上英文課時又再度詢問,B男並將詢問之結果均告
知B母,B母因擔心A男情況,而B母與A母並不認識,B母始輾
轉與A母聯繫,A母因此詢問A男,A男始有告知其母親關於本
案之狀況,於A母詢問前,A男並未主動告知任何人關於本案
情節。是A男關於透露本案乙事,均係處於被動狀態,其本
無意聲張此事,若其主觀上係因對被告不滿而虛構情節誣陷
被告,豈會均在被動狀態面對他人詢問時始告知此事?再者
,依卷附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制中心性侵害案件
案情摘要表之記載(見偵一卷第5頁至第6頁),A男領有第
一類輕度自閉症證明,被告亦於警詢時供稱A男為特殊生,
有點人群恐懼等語(見警卷第6頁),A男與他人之互動、社
交溝通應仍較為受限,更難有刻意配合他人說法,或主動編
纂情節陷害被告之動機與能力。
㈣再就證人A母初始詢問A男時之反應,證人A母於偵查中證稱:
A男第一次跟我講時的狀態,他似懂非懂,他也說覺得奇怪
,但老師說是在幫忙他,幫他擦藥,我問A男老師摸他時,
他的感覺如何,他說覺得很癢,沒有很舒服,但老師說若男
生尿尿的地方沒有保養,會阻塞住,會去動手術,因為A男
怕會去動手術,他覺得老師是在幫他,不需要告知,只是事
後覺得怪怪的等語(見偵一卷第31頁至第33頁);於本院證
稱:「(當時問的時候A男是怎麼回覆妳的?)他直接跟我
說有;(第一次問的時候他就有告訴妳這個經過的情形嗎?
)第一次講有,但是講得模模糊糊的,沒有講得很完整,他
只有說他很怕媽媽知道會生氣,所以他不敢直接跟我講;(
一開始當下的時候,他對於老師對他做的這些事情有什麼情
緒反應嗎?他有反應說老師這樣是為他好、或幫老師講話這
類的狀況嗎?)有,他跟我講的意思就是,老師在幫他清潔
,他很怕去醫院開刀,所以只好忍耐讓老師處理,但是他心
裡面也很多問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3頁至第364頁),
而A母雖未親見案發過程,惟就A男告知本案時之情緒狀況、
A男對被告之觀感,仍係本於其親自和A男對話之過程體會觀
察。是證人A男於A母初始詢問時,尚認為被告之動作是在為
A男好,係為避免A男生殖器堵塞將來需開刀,雖內心疑惑仍
忍耐被告碰觸,並未對被告之行為有所指責,亦足以彰顯證
人A男對被告實非挾怨報復,其證述之本案情節應係其本人
親身經歷之過程,因他人詢問始按照其記憶陳述,被告辯稱
其並未碰觸證人A男生殖器官,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另證人B男就其在被告家教教室遇到A男情形於本院證稱:我
去補課那天有跟A男一起上課,A男回家之前,我們有碰到面
,下課時間有聊一下天,他回家之前是跟我在大教室上課,
我只有補課那次在洪老師那邊遇過A男,他比我早下課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76頁至第77頁),辯護人並以證人B男上開
證述內容,主張於113年2月28日該次課程時,A男與B男既均
在大教室上課,A男斷無可能遭被告碰觸生殖器為辯
。然依前述,證人A男於113年2月28日約下午4時32分到達本
案家教教室,於晚上6時49分其母親已到達教室外等待,證
人B男之補課時間則為同日下午5時至晚上9時,是A男與B男
彼此僅有部分時間上課時間重疊,參以證人A男就在本案教
室遇到B男之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我遇過那個同學一次,
他5點多才進來,到真正的教室上課,還有其他四年級的同
學,那次我是在小房間2上課,上完課我跟洪老師從真正教
室走到小房間,然後發生那件事等語(見偵一卷第29頁),
是證人A男雖有部分時間待在大教室,始會證述從大教室前
往被告臥房之情形,然其指述於113年2月28日被告對其為本
案行為之模式,仍係A男課程結束後被帶往被告房間內,證
人B男既非與A男同時間結束課程,顯未與A男一同自大教室
下樓離開,對於A男離開大教室後之情形應未目睹,辯護人
以證人B男證稱A男離開前都在大教室上課,主張113年2月28
日被告應未對A男為碰觸生殖器行為,顯不可採。
㈥另就被告對證人A男之行為次數,證人A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於復課後,除請假未上課及有1次媽媽提早到,被告未對其
為本案行為,其餘自11月15日復課開始,每週三均有為本案
之行為等語,業如前述。而證人A男就其母提早到之日期雖
已不記得,然觀諸證人A母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其中112
年12月13日晚上6時18分A母傳送訊息與被告表示已到達,於
同年12月27日晚上6時25分A母傳送訊息與被告表示已到達,
均於A男晚上6時30分課程結束前到達;另112年11月22日、
同年12月6日、113年1月3日、同年1月10日,則均有A男到達
家教教室上課之相關訊息,但並無A母傳送關於下課時間已
到達家教教室外一樓等待之相關訊息(112年11月15日晚上6
時33分、同年11月29日晚上6時32分、同年12月20日晚上6時
32分、113年1月17日晚上6時30分A母均有傳送其已到達之訊
息與被告、113年1月31日晚上6時43分被告傳送將送A男下樓
之訊息與A母、同年2月21日晚上6時32分A母傳送A男爸爸已
到、同年2月28日晚上6時49分、同年3月6日晚上6時32分、
同年3月13日晚上6時42分,A母均有傳送其已到達之訊息與
被告),有卷附之A母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一第119頁至第175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A
母未傳送已到達之訊息,係因被告帶其他學生下樓時,見A
母已提早到達在一樓外等待,因此無庸再通知其到達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63頁),而被告上開所述家長接、送重疊情形
,尚非少見,上開A母未傳送關於下課時間已到達家教教室
外一樓等待之訊息,難以排除為A母提早到達之狀況,故A母
於112年12月13日、同年12月27日依LINE對話內容確實均提
早到達,112年11月22日、同年12月6日、113年1月3日、同
年1月10日亦難以排除A母有提早到達之情形,因證人A男就
其母提早到達因此被告未為生殖器碰觸擦藥之日期已無印象
,上開日期均難以排除係A男所稱被告未為本案行為之日期
,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應均予以排除,故本院認定被
告對A男之行為日期,即為112年11月15日、同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20日、113年1月17日、同年1月31日、同年2月21日
、同年2月28日、同年3月6日、同年3月13日,詳細之日期如
附表一所示,併予敘明。
三、關於B男部分:
㈠證人B男自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3月9日止,在上址接受被
告指導數學、自然實驗科目,上課時間原則上為每星期六下
午2點到4點,此期間B男為就讀國小一年級之學童乙情,業
據證人B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69
頁至第70頁、本院卷二第98頁至第100頁),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而證人B男於113年3月9日上完課後,B母、B父於同年
3月11日晚間與被告以LINE進行群組對話,被告於同年3月13
日即將B男家長預繳之113年1月至3月份課程費用,尚未上課
之部分退還B男家長,B男於113年3月9日上完課後即停課等
情,亦據證人B母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98頁至第1
1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被告於113年3月9日上課時,帶B男前往上址客廳看實驗材
料,假藉幫B男清潔生殖器之名義,以濕紙巾碰觸B男生殖器
附近乙情,業據證人B男先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