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83號
TNDM,112,附民,188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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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3號
附民原告 鍾婷
附民被告 邱子桓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 中)
李柏霖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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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