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9號
原 告 方冠智
被 告 劉勝霖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025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劉勝霖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勝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勝霖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02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
定,原告方冠智對被告劉勝霖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