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61號
TNDM,112,附民,1161,202411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1號
附民原告 吳繡如

附民被告 劉璟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4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