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33號
TNDM,111,交重附民,33,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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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曹英蘋


附民原告 許美華
許景雲
許美萱
附民被告 劉明賜


台園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漢宗
代 理 人 徐崧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訴字第1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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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園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